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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劳工法(第十五章)-劳工咨询委员会

第十五章 劳工咨询委员会
第351条
应在主管劳工的部之下成立劳工咨询委员会。
它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席-主管劳工的部长或其代表;
-相关各部的代表成员
-来自在全国最具代表性的几个工人工会的等同数目的代表,和来自在全国最具代表性的几个雇主组织的等同数目的代表。
它选举产生2个副主席,一个从工人代表中产生,另一个从雇主代表中产生。
第352条
劳工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和功能应由一个次法令(Sub-decree)确定。
第353条
劳工咨询委员会必须至少每年开2次会。但是,可在任何时候,它可以由主管劳工的部长提议或应一个副主席的要求进行召集。
与2个副主席协商后,主席设定劳工咨询委员会每个会期的议程。
第354条
劳工咨询委员会应有个常设秘书处,秘书处在主管劳工的部的管辖之下。
第355条
在该主席或一个副主席的要求之下,具有合适资格的官员或主要在经济、医疗、社会或文化事务方面的知名人士,可以被邀请参加劳工咨询委员会的会议以提供咨询。
第356条
劳工咨询委员会成员的职位是不计报酬的。
若一工人是劳工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其雇主须给予该工人必要的时间去参加会议。
此会议期间和正常工作时间一样支付报酬,并被认为和正常工作时间一样计算资历和休假权利。
是劳工咨询委员会成员的工人得到与本法给予工会干事和工会领导的保护一样的待遇。
第357条
劳工咨询委员会负有主要使命研究有关劳工、工人就业、工资、职业培训、在全国劳动力的流动性、移民、工人物资精神条件的改善、和劳工健康及安全的事务。
劳工咨询委员会有以下义务:
-最低工资保障提出建议;
-为扩展一个集体协议的范围,预先提出建议,或如无集体协议,就在某个特定的职业或某个活动部门有关雇佣条件的任何规定最后提出建议。
第358条
柬埔寨王国参与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应与劳工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中的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