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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劳工法(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一部分
劳动合同的签定和执行
第65条
劳动合同确立工人和雇主之间的工作关系,服从习惯法并可以以合同双方同意的形式出现。
它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协议,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制订和签署。如需要登记,登记是免费的。
口头合同被认为是雇主和工人之间默认的遵从劳动法规的规定的协议,即使它没有被明确限定。
第66条
任何人都可以在时间为基础上被雇佣从事一项工作,既可以是固定时间期限,也可以不确定期限。
第67条
1、签署劳动合同同意定个期限,则必须包含切确的结束日期。
2、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能长于2年。可以续签一次或多次,只要续签不超过2年。
3、有时,在为下列情况制订时,该合同没有具体日期:
替代暂时不在岗的工人;
在一个季节执行工作;
偶尔加班或企业的非惯例活动。
此期限在下列情况出现时结束:
暂离岗位的工人返岗或其劳动合同终止;
季节结束
偶尔加班的期限或企业非惯例活动期限的结束。
4、在签署合同时,雇主必须告诉工人实质性的敏感问题和合同恰当的期限。
5、未指明具体日期的合同,可以根据意愿尽可能多次地续签而不失去效力。
6、雇佣日工或小时工从事短期工作、并在该日末、该周末或两周末支付报酬的合同,被认为是未规定具体日期的固定期限合同。
7、固定期限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否则将成为未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8、如果合同规定了固定期限或少于2年,但在固定期限结束后默许该工作继续,则该合同变为未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68条
合同规定的试用期不得长于雇主判断工人专业价值所需的时间和工人认识具体工作条件的时间。但是,招聘固定工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对特殊工种为2个月,非特殊工种为1个月。
在试用期,对于工作地点远离其居住地的工人来回的交通费由雇主承担。
第69条
在合同框架内,工人应为企业施展其所有的职业能力。他必须主要承担雇佣其从事的工作,并认真仔细地自行承担。
但是,在工作时间之外,工人可以从事任何与其工作的企业无竞争关系的职业活动,或从事对履行职责无害的事情,除非协议规定不得从事。
第70条
任何禁止工人在合同期满从事任何活动的合同条款无效。
第二部分
劳动合同的暂止
第71条
劳动合同因下列原因应该暂止
因雇主服兵役或接受强制性军训而关闭企业。
工人服兵役或接受强制性军训而离岗。
经有资格的医生证明工人因病离岗。因病离岗期限为6个月。如能找到人顶替,也可以延期。
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不能上班。
女职工孕产假期及产后疾病。
根据法律、集体协议、单独协议,经雇主允许工人离岗。
根据内部规章,因有效原因工人暂时下岗。
工人享受带薪假期而离岗,包括偶尔的旅行。
工人被监禁但以后并未宣罪的。
不可抗因素妨碍合同一方履行义务,该状况最长时间为3个月。
企业因面临严重的经济或物资困难、任何特别不一般的困难,导致企业暂停营业。暂停不应超过2个月,并在劳工监察官的监管之下进行
雇主可以终止一个暂止的合同,只要合同暂止的理由已不存在,并且雇主根据本法提前进行通知。
第72条
1、劳动合同的暂止影响的只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即工人必须为雇主工作、雇主必须支付工人报酬。除非有相反的规定,要求雇主支付工人报酬。
其它义务,如雇主提供住宿、工人忠实于企业和保守企业秘密,在暂停期间继续有效。
2、暂停劳动合同并不导致工会或工人代表授权的暂停。
3、除非另有规定,暂停期间仍算入雇佣资历。
第三部分
劳动合同的终止
A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73条
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通常在规定的日期结束。但是也可以提前终止,如果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在劳工监察官在场的情况下,由合同双方签署该协议。
如双方不同意,规定期限的合同只能在出现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因素的情况下,提前终止。
以本条第一段和第二段外的其他理由,雇主自行提前终止合同的,工人有权要求赔偿。赔偿金额至少等于直到合同期满应得的报酬。
以本条第一段和第二段外的其他理由,工人自行提前终止合同的,雇主有权要求赔偿。赔偿金额与受到的损失对应。
如合同期超过6个月,必须在提前10天通知工人合同到期或合同不可续。对于合同期超过1年的,该通知期限延长为15天。如果没有提前通知,该合同将被延长为与原来期限一样的时间,或被认为是未指定期限的合同,若总的时间长度超过第67条规定的时限。
合同期满,雇主应给予工人与工资和合同期限相适应的解雇费。具体的解雇费金额由集体协议加以规定。如果此类协议没有规定,解雇费至少为合同期间全部工资的百分之五。
规定期限的合同期满,如有未指定期限的合同代替前一合同,计算工人资历应包括两个合同的时间。
在任何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工人可以要求雇主提供雇佣证明。
B未指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74条
未指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随合同一方的意愿终止合同。有意向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在终止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然而,根据企业、机构或团体的经营要求,对于工人的态度或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得让工人下岗。
第75条
规定最短提前通知期限如下:
-7天,如工人连续服务的时间少于6个月;
-15天,如工人连续服务的时间为6个月至2年;
-1个月,如工人连续服务的时间为2年至5年;
-2个月,如工人连续服务的时间为5年至10年;
-3个月,如工人连续服务的时间为10年以上。
如不是以月为基础雇佣,工人服务期的计算方法应由主管劳工的部发布部长令加以明确。
第76条
任何劳动合同的条款、内部规章的条款、任何其它单独协议的条款规定的提前通知时间少于上条规定的最少时间的,都是无效的。
第77条
雇主自行终止劳动合同而不提前通知或不遵守通知时限的,雇主有义务承担赔偿因此给工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等于规定的通知期内工人应得到的工资和各种福利。
第78条
本法第1条限定的企业、单位的工人和雇主有义务遵守提前通知的规定,如其中一方单方面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然而,非因严重的不良行为而下岗的工人可以在通知期结束之前离开企业,如他在同时找到新的工作。在此情况,该工人将被要求向雇主进行赔偿。
第79条
在通知期间,该企业的工人有权享受全薪每周外出两天去找新工作的待遇。
在这些外出的日子,工人仍然取得正常数额的报酬,不管如何计算。而且还应包括其它补贴。
第80条
对于计件工作,工人通常不得在未完成所分配的任务之前而放弃工作。
可是,对于少于1个月则不能完成的长期雇佣工作,合同一方想因重大原因使自己解脱合同义务,可以提前8天通知对方。
第81条
在该通知期间,雇主和工人应受到约束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第82条
在下列情况,合同双方免除提前通知的义务:
1、合同规定的试用期或实习期;
2、合同一方严重过错;
3、因不可抗因素使其中一方不能履行义务
第83条
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过错:
A.雇主一方
使用欺诈手段诱使工人签署合同,而该合同的条件如意识到,工人是不会同意的;
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资;
经常迟发工资;
辱骂性语言、恐吓、暴力、攻击;
无法给计件工足够的工作;
无法按照现有的法律要求在工作地点实施劳动健康和安全措施。
B.工人一方
盗窃、盗用、挪用财务;
在签署雇佣合同时出具虚假文件,在雇佣期间怠工、拒绝遵守合同条款、泄露职业秘密;
严重违反纪律、安全和健康规定;
恐吓、辱骂、攻击雇主或其他工人;
煽动其他工人犯严重过错;
在企业进行政治宣传、活动、示威。
第84条
劳动法庭未成立之前,普通法院拥有管辖权,判定在前一条中未包括的其它恶意行为的性质。
第85条
在第82条第3段,特别在下列情况,雇主会发现自己不能承担其义务:
1、公共权力机关关闭该单位;
2、天灾人祸(洪水、地震、战争)造成物资损毁,长期无法恢复工作。因雇主死亡造成该单位关闭,工人有权要求得到与通知期间应得的报酬相等的赔偿。
第86条
在第82条第3段,特别在下列情况,工人会发现自己不能承担其义务:
1、慢性疾病、精神病、残疾;
2、入狱。
上述情况,雇主有义务进行事先通知。
第87条
如雇主法律身份发生变化,特别是因继承、将企业作为遗产转出、出售企业、为成立一公司转移资金,在发生变化时仍然有效的所有劳动合同继续约束新雇主和原企业工人。
这些合同不得终止,除非本部分规定的条件成立。
企业关闭,除不可抗因素外,雇主仍然要承担本部分规定的义务。倒闭和司法清算不属于不可抗因素。
第88条
季节性行业,见主管劳工的部的部长令规定的名单,因一个工期结束而休工的工人不能认为是解散,不能因此而要求补偿。但是,应至少提前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人,并醒目地张贴于每个工地的主要入口处,如有可能,贴在每条有工作场地的船上。
C被解散工人的补偿
第89条
如果雇主单方面终止合同,工人犯严重错误的情形除外,雇主除了要根据本部分规定事先同志外,还得像下列情况一样给被解散的工人补偿:
7天的工资和补贴,如工人在企业的连续服务期是6-12个月;
如工人的服务期超过12个月,则解散补偿费等于服务年限每年15天的工资和补贴。最高补偿金额不能超过6个月的工资和补贴。如工人的服务期超过1年,6个月或多于6个月但不足1年的算作1年。
工人因健康原因下岗的,也有权得到此补偿金。
第90条
解散补偿金必须给予工人,且如可行,工人还可以要求雇主赔偿终止合同的损失,虽然不是雇主终止的,但雇主通过邪恶手段迫使工人自己结束合同。如雇主对待工人不公正或总是违反合同条款,他必须向工人支付补偿和赔偿金。
D赔偿
第91条
合同一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另一放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这里指的赔偿不同于未事先通知的赔偿或解散补偿。
然而,工人可以要求得到一笔一次付请的、金额等于解散补偿的款项。在此情况,他就免除了赔偿举证的责任。
第92条
工人不合理地违背合同去担任新的工作,新的雇主将共同承担赔偿原雇主的责任,如果被证明是他鼓动工人离开的。
第93条
任何一名工人在合同期满时,打算结束其服务,可以要求雇主出具一个雇佣证明,内容主要包含雇佣起始日、离开的日期、承担的工种,如有可能,包括连续担任的各项工作和担任的时间。
雇主如拒绝出具证明,由此造成损失的,工人可以要求获得赔偿。
出具给工人的证明免于所有的印花税和登记税,即使它包含有超过上述段落提到的内容的项目,只要项目不含有契约、收据或任何应支付从价税的协议。
含有像“不再受任何约束”这样的语句和所有其它表明劳动合同正常结束的语句,职业资格、提供的服务这样内容的证明也属于免税范围。
严禁证明中含有任何有损于工人的言语。
第94条
在不减损第91条的基础上,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害赔偿以及第89条列出的雇主造成的损害赔偿,由具备资格的法院根据:当地惯例、服务的种类和重要性、工人的资历和年龄、减薪、退休金,总之,在各种情况下能证明损害存在及其程度,作出决定。
E大规模解雇
第95条
任何因可以预见的单位经营活动减少或内部重组造成的工人下岗,雇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雇主根据职业资格、在企业的资历、家庭负担等,制订下岗顺序;
雇主必须书面通知工人代表,以听取建议。这些建议主要是提前通知减员的措施和尽量减小裁员带来的的影响的措施。
最先下岗的是那些最缺乏职业技能的工人,然后是资历最浅的。已结婚的工人资历增加1年;有需供养子女的,再根据需供养孩子的数目,一个孩子再加1年。
被解散的工人两年内有优先权竞聘该企业的同一岗位。
有优先竞聘权的工人须通知雇主其下岗后改变的联系地址。
如有职位空缺,雇主必须通过有登记的发送方式或挂号信,寄到工人登记过的最后的地址通知有关工人。工人在收到通知信的1个星期内到企业。
劳动监察官需知悉本条规定的程序。应工人代表要求,劳工监察官可以不只一次地召集劳资双方考核减员计划的冲击和尽量减少其影响的措施。
在个别情况下,主管劳工的部可以发布部长令暂停减员,暂停时间不超过30天,以便当事各方找到解决方案。通过部长令只能再实施一次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