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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劳工法(第三章)-学徒期

第三章学徒期
第一部分
学徒期合同的性质和形式
第51条
学徒期合同是这样一种合同:一个工业或商业机构的经理、工匠或手艺人同意提供或受委托向合同另一方提供完全的、系统的、专业的培训,作为回报,该人作为学徒在已同意的条件下为其工作一段时间。该时间段不能超过两年。
第52条
学徒期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合同,并在实施后两星期内加以公证或订立私下协议。否则无效。
第53条
如劳工监察官员未制订相关规则,经所学行业代表同意,学徒期合同应按照行业惯例订立。
学徒期合同包含:
师傅的姓和名、年龄、职业、联系地址;
学徒的姓和名、联系地址;
学徒的父母、监护人或获其父母授权之人的姓和职业、联系地址;
合同日期和期限以及培训的行业;
学徒报酬的条件和,可能的话,所有实物福利:食、宿、其他经双方同意的东西;
根据合同企业经理传授学徒的技能范围;
终止合同的补偿;
师傅和学徒的主要义务。
学徒期合同必须由师傅和学徒签署。如学徒是未成年人,该合同由其法律代表与师傅签署。劳工监察官应查阅、会签和登记该学徒期合同。
第二部分
学徒期合同的条款
第54条
任何年龄小于21岁,且不能证明他已经在传授的行业作为技术人员、培训员、手艺人、技术工工作至少2年之人,不得担任师傅或承担教授学徒的职责。
从事该行业的时间可以减为1年,如果该指导在工人的学校或专门的培训中心经过系统和实践的培训并取得毕业证书。
第55条
任何主管或负责学徒培训的雇主、师傅不得与未成年的女性学徒同居一屋。
有下列行为者不得从事培训学徒或主管培训学徒之职位:
1、有过犯罪记录;
2、有伤当地风化;
3、曾因盗窃、欺诈、挪用财务、贪污而入狱。
第56条
主管劳工的部发布的部长令,应确定允许至少18岁的青年作为学徒可以从事的职业和工作种类。
一旦学徒已经得到足够的职业技能培训,则不得再延长学徒期,而应转为工人。
第57条
任何雇佣超过60个工人的企业,其学徒人数必须是该企业在岗工人数的十分之一。
不论工人总数多少,一个企业雇佣的学徒最多人数应由主管劳工的部根据人员和资料获得情况,以部长令加以规定。
应企业要求,劳工监察官可以作出决定放宽本条第一段对该企业的约束,只要企业愿意支付学徒税。至于学徒税的多少和支付方式应由主管劳工的部的部长令加以规定。
第三部分
师傅和学徒的责任
第58条
师傅应该关心学徒,注意学徒的言行举止,不论在家或在外,告诉其父母或父母的代表,学徒的不良行为和表现的不良倾向。而且师傅也必须毫不拖延地告诉其父母,如果学徒生病、旷工、发生其它需父母出面干涉之事。
师傅不应雇佣学徒超负荷工作或从事学徒所事职业外的工作、服务。
第59条
师傅必须渐进地、完全地向学徒传授合同规定的职业技能,且如有可能,对于想到职业培训学校学习课程的学徒提供各种便利和机会。
学徒期满,经过独立人士的测验,发给毕业证书,以证明合同双方执行了合同以及学徒学到了职业技能。
第60条
学徒应在学习期间服从和尊敬师傅,必须尽力协助其工作,并应保守职业秘密。
第61条
任何被证实煽动学徒撕毁合同之人,应对给企业或作坊经理取消该学徒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在所有情况下,不得超过前雇主遭受的实际损失。
在未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未终止正在履行的合同之前,任何新签的学徒期合同都将无效。
第四部分
学徒期的监管
第62条
学徒期监管体系,如行业鉴定制度、学徒期的监管、期末测试、考官的产生办法等,应由主管劳工的部的部长令加以明确。
该部长令应根据职业技能水平、技术知识水平和学徒以前接受的培训、在学徒期取得的经验和专业进步,明确规定关于学徒期时间的长短,包括试用期。
第五部分
学徒期合同的终止
第63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徒期合同合法终止:
1、师傅或学徒死亡;
2、学徒或师傅服兵役;
3、师傅或学徒因刑事犯罪、行为不端入狱;
4、作坊或企业倒闭(本法以上条款已有指明)。
第64条
学徒期合同可在合同一方或双方的要求下终止,特别是出现下列情况:
1、合同各方都不遵守合同规定;
2、严重或实质违反本章之规定;
3、学徒执意不遵守内部规章;
4、如果师傅搬家远离签定合同时居住的地方。但是只有在搬家之后3个月内提出终止合同要求才可以接受。
合同任何一方都可因合同被不合理地终止,而向另一方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