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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劳工法(第十八、九章)-过渡性规定及附则

十八章 过度性规定
第390条
本法的规定合法地适用于当前的个体劳动合同。但是,工人有权继续享受他们现在的合同给予他们的福利,当这些福利比在本法中他们应有的那些更优惠。
本法的这些规定不得成为终止一个合同的一个原因。
第391条
目前的合同中任何不符合本法的规定的条款必须从本法颁布起6个月内进行修改。
第392条
主管劳工的部的部长令应设定在一个过度期和截止日,所有工会可以提名候选人参加第一轮工人代表选举而无须证明它们的代表性。
在上述期间,声称在其职业和地理领域具有代表性的工人的职业组织和雇主的职业组织可以签署覆盖相同管辖领域的集体协议。但是,这些合同的有效性将最迟于在第一段中部长令所指的日期公布之后1年内结束。只能在第96条的框架内作出该协议的任何续签或任何新的协议。
在等待职业组织被承认作为全国的代表的期间,主管劳工的部长应挑选在社会事务领域或在职业和就业领域的知名人士(官员),占据为工人代表和雇主代表保留的席位。
第393条
在劳工监察官、劳工医疗监察员和劳工管理官职位空缺的情况下,由主管劳工的部长指定的承担监察任务的官员,应履行本法规定的劳工监察官、劳工医疗监察员和劳工管理官的职能和义务。
第394条
在本法生效之前已经成立的工人工会和雇主协会,必须再次完成符合本法规定的手续。
第十九章 附则
第395条
所有与本法相抵触的规定应被废除。
第396条
本法应作为重大紧急事件进行宣布。
本法于1997年1月10日被柬埔寨王国国会第7届大会在其第一次立法会议上通过,并于1997年3月13日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