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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烟生产许可证

电子烟生产许可证

  • 产品描述: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和电子烟分销商、代理商,应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在此期间暂不受理其他市场主体申请。2022年9月30日后,将受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的办证申请或变更许可范围申请。根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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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和电子烟分销商、代理商,应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在此期间暂不受理其他市场主体申请。2022年9月30日后,将受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的办证申请或变更许可范围申请。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零售业务应取得许可证。为便利相关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许可证。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申领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2.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
3.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应当具备上述第1项、第3项、第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直接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当单独申领生产企业许可证。
电子烟生产许可证保障措施
(一)完善措施,强化监管。在严格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监管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完善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二)分步推进,平稳过渡。在严格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妥善处理存量企业的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等工作。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整体统筹,研究制定排期安排,各相关企业应按排期要求提交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许可条件、程序等开展受理、审批、发放工作。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业务指导和政务服务,分步推动,确保平稳过渡;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持续规范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切实推动电子烟产业发展有序,实现电子烟产业治理规范化、法治化,切实维护消费者及电子烟企业合法权益。
(三)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在严格落实责任要求下,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工作,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着力抓好贯彻落实,抓好制度创新,抓好市场监管,确保各项措施全面落地,取得实效。